“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伪造遗嘱的应丧失继承权,我们可以要求由我们仨继承中国房产,朱文娟没份!”庭审中,朱文娟的妹妹聘请的律师工作提出解决这一发展要求。深圳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法官对于没有进行采纳,法官个人认为,尽管通过这份代书遗嘱因形式上的重大瑕疵不具备效力,但也不能没有一个证据研究证明朱文娟伪造了遗嘱。现在企业没有及时生效遗嘱,二老留下的房子应当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不仅能够如此,法官还特别“关照”了朱文娟,因为朱文娟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活有特殊经济困难的缺乏社会劳动教育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嘱时应当积极予以照顾。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朱文娟一人拿50%的房屋建筑产权,其他三姐妹按份额不断继承另外50%。
一、立遗嘱人须思维可以清楚。立遗嘱是一种通过法律问题行为,要求学生具备以下几个重要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更加清楚等等。
有的老人在身体发展十分虚弱时甚至临终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工作时候会产生学习意识不清、思维方式混乱等情况,导致我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现实社会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影响家庭经济纠纷的案例研究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心理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矛盾纠纷。
二、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立遗嘱的方式很多,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对此《继承法》都作了规定。
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在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以公证遗嘱为准,老人去世后,公证遗嘱可以直接在房产部门等处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使用的程序比较麻烦,还容易产生纠纷。公证遗嘱目前的收费标准一般在300元以下,经济实用,建议老人选择。
3、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应当完善,措辞应当简洁准确,书写或者印刷应当清楚。避免了以下错误: 处置他人财产,如处置妻子与妻子共有的财产份额; 剥夺继承人不能工作或没有谋生手段(如未成年人、残疾子女等)的继承权; 涉及财产以外的事项。
那么,这种情况下陶与丛氏、陶与邓氏婚姻关系的生存、有效吗?我们认为,首先,陶和丛林是因为历史战争而被隔绝的。陶以为丛死了,就在美国结婚了,因为有人照顾他。从从未再婚,二人均未提出离婚,无论是法律上还是理性上都不能视为无效。其次,陶和邓在美国结婚多年,相互扶持,否认他们的婚姻合法存在,是不合理的,合法的。
对于这样的历史问题,我们不仅要考虑法律原则,而且要考虑其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两个婚姻在程序上、本质上都是合法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没有解除; 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两个婚姻都不能说是忠贞感人的,所以应该认为两个婚姻都是有效的,从某和邓某对陶某的继承有继承权。
依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相应国家的实体法作出判决。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本案讼争房屋位于中国境内,故应适用中国《继承法》予以处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陶某在中国的不动产应由丛某、邓某共同继承。考虑到邓某一直与陶某生活在一起,所尽的义务较多,可适当多分。
深圳律师注意到,陶某在美国的动产和不动产,依《继承法》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陶某的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都在美国,故应适用美国法律,由法院查明美国法律的规定后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