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产妇以“停经9+月、不规则痛2小时”之主诉于2016年3月16日入住医方产科。查体:体温36.7℃,脉搏96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30/80mmHg。宫高35cm,腹围100cm,胎方位LOA,先露头,半定,胎心率140次/分,有不明显宫缩,骨盆外测量23-26-19-9cm,肛诊:宫颈管消退80%,宫口可容一指,先露:头,S-2,未破膜,血红蛋白95g/L,B超示:单胎头位,双顶径99mm,胎盘Ⅱ级,羊水指数110mm,脐绕颈。入院诊断:1、孕4产40+3周孕LOA待产;2、妊娠贫血(轻度);3、脐带异常(脐绕颈)。3月17日上午查房:胎动好,胎心148次/分,无产兆,胎儿检测无异常。3月18日复查B超示:羊水偏少。建议静滴缩宫素,10时给予0.5%缩宫素静滴,并行OCT,19时缩宫素滴完,20时50分查房胎心120次/分,有不规律宫缩,给予吸氧、静滴平衡盐,复查胎心监护呈反应型,嘱自数胎动。3月19日0时胎心136次/分,有不规律宫缩,4时护理部查房未闻及胎心,无明显宫缩,复查B超:胎死宫内。给予静滴缩宫素引产,当日23时10分自然分娩一女死婴,外观无畸形,羊水Ⅲ度污染,无脐绕颈,脐带有一真结、较紧,死婴体重3650g,胎盘胎膜自然剥离,胎盘完整,胎膜少许残留。胎盘病检:局部脐动脉壁内出血;胎盘大部分瘀血部分缺血,局灶胎盘老化及钙化灶形成。产妇于2016年3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1、孕4产240+6周孕LOA产后;2、胎死宫内;3、脐带异常(真结);4、羊水过少;5、妊娠贫血(轻度);6、宫腔残留。
争议要点
患方认为:医方在产妇待产期间处理措施不当,如使用宫缩素、5个小时无医护人员对产妇和胎儿进行检查等,造成胎儿死亡,构成医疗事故。
医方认为:在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医院处置完全遵守医疗常规和操作规范,胎死宫内的原因与脐带真结胎盘因素有关,不构成医疗事故。
分析意见
深圳医疗诉讼律师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鉴定资料、陈述及专家对双方的质询,医疗事故律师分析如下:
医方存在的医疗过失。
1、孕妇足月好、先兆临产入院,入院后未进行胎心监护、B超辅助检查,对孕妇产科的基本信息乏了解,直接影响分娩方式的选择及处理,违反产科医疗常规。
2、病历中提供的三张胎心监护,信息缺乏可靠性,包括孕周、孕产次、预产期床号等均不一致。
3、“脐带真结”的诊断缺乏病理依据及现场照片支持。
4、18日B超提示:羊水指数51mm,在羊水接近过少的情况下,OCT试验失败后,未及时破膜以观察羊水性状,决定分娩方式。
鉴定结论
综上分析,孕妇引产后无产伤。医方的医疗过失与胎死宫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要点
脐带真结是脐带异常中较为少见的一类,其发生率约1.1%,是由于胎儿运动时穿过脐带一圈形成。真结较松时尚未阻断血流,对胎儿可无影响,故诊断困难,不易被发现,当真结拉紧后可导致脐带血流完全关闭使胎死宫内,胎儿死亡率极高。脐带打结缺乏典型的临床特征,故产前超声检出率低。
对娠足月单纯性羊水过少孕妇,尤其是羊水指数≤5cm者,应加强产前监测,适时增加胎心监护次数,以便了解胎儿宫内情况,及时发现胎儿窘迫,适时终止妊娠,能够有效改善围产儿预后。当确诊为羊水过少时,临床宜及早行人工破膜,破膜后观察羊水量,虽少但很清亮产程又进展顺利,估计短期内可以分娩者,阴道分娩多可成功。若破膜后短期内不能阴道分娩,并在产程中出现胎儿监护指标异常或破膜后羊水Ⅲ度污染者应剖宫产结束分娩为宜。
深圳医疗诉讼律师最后提醒:孕产妇入院待产后,应通过查体、化验检查、胎心监护和B 超检查等充分了解、评估孕妇一般情况及胎儿宫内情况,从而选择适当的分娩方式和临床处理,切忌忽视入院评估、盲目处理。临床病历书写和记录必须真实可靠。
深圳医疗律师视角:药店伪造处方 | 保障健康权益,深圳医疗律师指导 |
权益受损,深圳医疗事故律师教你 |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指导:医疗损害 |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解析政府治理非 | 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谁来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