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就案件相关事实向法院做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每个案件都具备的证据材料,但通常也是证明力较弱的一类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或是对方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陈述”很难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医疗官司涉及医方和患方双方当事人,当然也包括医患双方聘请的律师,涉案的医方、患方及双方聘请律师的陈述,均可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典型的形式有起诉状、答辩状、庭审记录记载双方的陈述。
对于私底下涉案医生的陈述,不能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在实践中,本作者也经常会听到患者或家属告知,医院的某位医生、医务科的某位领导承认有过错,在没有录音等情况下,不能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物证
医疗官司中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等来证明诊疗护理活动的一部分或全部事实的物品。物证在有些医疗官司中是关键证据,如输液、服药、输血、注射等活动引起不良后果所产生的纠纷中,残留药液、注射器、残留药品、输血抽血的器械就是物证,将成为定案的重要证据。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深圳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在医疗官司中,常见的书证形式有:挂号单、门诊病历、化验单、报告单、影像学资料、处方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门诊收费单据、住院收费单据、误工损失证明、完税证明、护理费发票、交通费用单据等。
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种证据,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3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医疗官司中 “电子病历”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以固定图文及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音、录像也是医疗官司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录像包括医院走廊、病房、手术室、重症监护室里的录音。录音多为在与医生等人员的谈话录音。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自然人或单位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做出的陈述。
证人证言在医疗官司中,主要体现在没有相关利益人的证人证言,例如,同病房病友的证言、同时做检查病人的证言、在现场的旁观人员的证言等,还包括报警后警察出具的证言。
深圳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提示需要注意的是,患方提交给法院的证人证言,需要做好证人出庭的准备。证人出庭的目的是为了接受裁判人员及各方当事人的询问,这种询问也就是一个对证据材料的质证过程,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才可能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信。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运用相关技术、技能及设备,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专业问题做出的技术性判断。在医疗官司中,常见的鉴定意见包括:尸检报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治疗费用关联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鉴定、营养期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残疾器具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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