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 征收房屋的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5.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的旧城改造需要,由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今天,深圳动迁政策网带你重建旧城的特殊程序。
1、旧城区改建一个基本理论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建设规模。 有计划地,如集中危房、落后基础设施等地区进行重建。"
2、四规划一计划
《国务院征用补充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切需要征用住房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旧区改造,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旧城改造需要征用土地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山东省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旧城区改建需要通过征收房屋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学生实施单位……应当提交发展教育改革政府部门出具的建设一个项目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3、查询拆迁户重建意愿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重建意愿;只有90%以上的拆迁户同意改造,老城区才能重建。
《四川省作为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第十条:“实行旧城区改建…… 房屋信息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资产所有权人明确自己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可以启动建设房屋征收法律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因旧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重建意愿;只有80%以上的拆迁户同意改造,老城区才能重建。
4、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权
国务院《征地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多数被拆迁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拆迁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江西省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实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通过征收房屋,半数以上拆迁户、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认为中国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国家相关信息法律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对于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由拆迁户、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社会公众代表我们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不断修改方案。”
《吉林市国有土地建筑物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超过50%的拆迁户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收缴所得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5、有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决定
(1)根据一些地方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补偿协议要达到一定的合同比例才能生效;否则房屋征收决定终止,协议不生效。例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旧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内达到合同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约定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的效力终止的.承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2)根据一些地方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只有达到一定比例的合同,才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例如,《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旧城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被拆迁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订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不得低于90%。
6、附近放置于置换的比例
国务院《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管理个人发展住宅,拆迁户选择在改建地段可以进行分析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企业决定的市、县级以上人民对于政府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内蒙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旧城改造而征收的个体房屋. . 从单层住宅到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分别按照1:1.2和1:1.3的比例交换面积征收”“具体的置换比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府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区的县级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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