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一些城镇居民在城市待了很长时间,想去农村买房,假期可以过几天田园生活。但是,这种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深圳知名拆迁律师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小陈与老范及其家人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同意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街道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小陈58.8万元。如果发生政府拆迁,宅基地上的所有拆迁补偿均属于小陈。之后,老范及其家人将上述宅基地旁边的6平方米土地价格为2.1万元,铁皮房屋价格为4万元,转让给小陈。
在小陈收回上述地块后,他建造了一栋六层半高的房子供家庭居住。但后来,该地块被纳入政府征用和拆迁范围,小陈一家搬走并移交给政府。
小陈认为,涉及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老范的家人应该把所有的转让款都退还给他们。签字费和房屋装修损失赔偿,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关于所涉及的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涉及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实际上涉及处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视为无效。
关于返还宅基地转让的资金和利息。赔偿房屋装修损失的问题。及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但由于所涉及的宅基地和上部建筑已被征用和拆除,因此本案不涉及返还问题。事实上,双方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已转化为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
在转让协议中,如果发生政府拆迁,甲方承诺所有补偿受益人为乙方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该协议是指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预见了被征用和拆除所涉房屋的可能性,因此明确了对拆迁补偿利益的处罚。根据《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计划》的规定,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可以采用弃产补偿和安置两种方式,选择弃产补偿方式的,不再安排安置。现在原告实际上已经收到了房屋弃产补偿金。结构补偿总额为249万元,符合双方关于处置拆迁补偿利益的规定。原告要求完全弥补因签订无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这是不合理的,也是法律上没有根据的。因此,原告要求返还宅基地转让款,赔偿建筑装修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签名费的返还。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费用,理由是配合办理拆迁补偿手续。虽然双方对具体金额不一致,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被迫向被告支付签字费,双方对签字费的返还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原告要求退还签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驳回原告小陈的其他主张。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身份有关,具有福利和保障功能,不得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小陈和范的家人不是同一个村庄的集体组织成员。他们没有资格使用宅基地。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这里,深圳知名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家对农村宅基地销售作出了不同于国有土地的规定。在购买农村房屋之前,我们应该了解我们是否有资格购买,并仔细考虑。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权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可能需要承担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