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拆迁是什么?深圳拆迁律师咨询
实际上,人们一听到强拆,第一反应就是违反法律。而事实上,征收方在履行了法定程序之后实施强拆是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会变得非常被动。以下小编就跟大家讲讲强拆那些事。
目前政府是否有权强制拆迁?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目前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的权利,政府无权自行决定。例如,2019年1月3日,某县政府决定对王某房屋实施征收。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王某也未按规定期限搬迁。在此情形下,如果现政府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而是直接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强制拆迁。在这种情况下,县政府的做法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申请强制拆迁的条件有哪些?
强制拆迁又称房屋征收强制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房屋强制拆迁的条件主要包括:(1)实体条件。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若无补偿决定,仅有补偿协议,则征收部门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强制拆迁的实体条件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已按照决定内容向被征收人进行了安置补偿。若被征收人仍不履行补偿决定,拒不搬迁的,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市、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另一前提是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申请强制拆迁应当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届满之后。
强制拆迁的一半由谁来组织实施?
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决定强制执行的权力。但是,组织上的具体实施并不完全是法院的事,而是要遵循裁执分离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若对上述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则强制拆迁是合法的。所以,广大被征收人若要避免强拆,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后,立即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
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强制拆迁屡见不鲜,然而,政府机构遭遇强制拆迁的事例却不多见。正因为如此,这桩离奇的口水官司引起了网民极大兴趣,围观的网民中,甚至不乏揶揄调侃之声。
工商局与市场发展中心争执不下的焦点在于,工商所办公楼房被强制拆迁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其实,这并不应该是问题的关键,伴随着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新拆迁条例)的颁布实施,拆迁许可证已经淡出了历史舞台———新拆迁条例中的一大核心内容就是取消行政强拆,强制搬迁必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而易见,无论是否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此次发生在工商所院内的强拆都是不合法的。
因为已经淡出历史舞台的“拆迁许可证”而起争执,已经足够令人感到荒诞,比这更为荒诞的是,市场发展中心认定“自有资产”的理由———濮阳市市场发展中心主任申国强称:“资产移交表上明确显示,大庆市场移交市场发展中心1700平方米,但移交前国有资产实际面积仅1693平方米,这意味着两个工商所办公用房均为移交范围,只是被工商所占用办公,因此该资产应属市场发展中心所有。”
从1700平方米到1693平方米,相差不过区区7平方米,难道在市场发展中心眼中,工商所的6间办公室,每间竟只有1平方米?如此简单武断的结论,再加上这样蛮横粗暴的强拆,怎能不令人既惊且怒———面对强大的拆迁机器,当政府机构都不能依法捍卫容身之所的时候,遑论势单力薄的寻常百姓?深圳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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