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5年,张某和万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深圳拆迁纠纷律师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经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刘某(夫妻关系)于2015年7月3日前返还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张某某、刘某某未按生效文件履行还款义务,万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刘某某仍无法支付现金,于是要求以其所有房地产及院落(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作价213.5万元抵达万某某,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上述房地产及院落交付当天,万某某将差额款180万元(231.5万元-51.5万元)交付给张某某,刘某某还表示,张某某、刘某某保证对房地产及院落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保证不涉及第三方权利;房地产及院落的占有、使用、收入、处分权属于万某某,今后如有拆迁,涉及房地产庭院和土地补偿安置权益由万享有;除万原因外,如协议终止或无效,张、刘承担责任,双倍赔偿万财产和庭院价格;条件允许的,张、刘负责将财产、庭院转让给万名;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后悔,应严格履行。
2020年10月,张某某、刘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执行》无效,并要求万某返还房屋和庭院。万某还提起反诉,要求返还房屋价格23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其543万元(231.5万元×2+装修费80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抵债土地为集体所有制土地,万某某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解协议执行》中以房屋、土地(庭院)抵销贷款的条款无效。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执行》时,都意识到以房屋、庭院抵销债务合同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仍同意除万某原因外,如果本协议终止或无效,张某、刘某应承担责任,并双倍赔偿万某的房地产和庭院价格,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属于有效条款,应当履行。张知道这是集体土地上的一栋房子。现在,他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是该协议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诚信原则。万要求张和刘赔偿543万元。
执行和解协议无效后,原贷款关系并未消失。万某应返还张某、刘某抵消债务的房屋和庭院,张某、刘某应返还万某支付的差价180万元。然后判决:《和解协议执行》无效;万腾空返还房地产和庭院;张、刘返还180万元;张、刘支付543万元。张、刘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支付543万元的判决,并支付财产占有使用费。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始于张某,刘某与万某因贷款纠纷达成还款协议,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后来,张某和刘某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在执行程序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就涉案房屋的贷款进行了协商。
执行和解协议已完成,双方均无异议。万某已使用涉案房屋六年多,交易状态已稳定。张某某、刘某某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知道涉案房屋的状况和身份,现以涉案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万某某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禁止。此外,万某抗辩所在村庄正在拆迁。《执行和解协议》规定,今后如有拆迁,万某享有涉及房地产庭院和土地补偿安置的权益,张某、刘某对此无权益,因此不排除张某。刘某为了获得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其诉权行使不合法。万某一审答辩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刘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吞并本诉讼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讼为前提。如果本诉讼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独立诉讼,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如果万继续坚持反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刘的起诉;驳回万的反诉。
典型意义
确认诉讼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当当事人要求确认诉讼时,诉讼的利益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要素,也是法院判断当事人的诉讼是否可以进行实体审判的前提,即利益是衡量诉讼权利的规模,没有利益的人没有诉讼权利。诉讼的利益用于排除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请求。因此,可以确定,诉讼的利益可以在规范滥用诉讼权利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中国尚未明确起诉的利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拆迁纠纷律师在上述条款中,明确了我国诚信原则涉及诉讼的利益,即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正当行使和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权利人应当按照权利的目的行使诉讼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产几年前转让,交易状态稳定,在房地产拆迁或拆迁背景下,卖方突然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打破稳定的交易状态,诉讼深层目的明显,即确认合同无效,使房地产回到其名称,以获得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这类诉讼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以滥用权利为手段,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出卖人诉讼权的行使是不合法的。因此,法院可以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驳回无诉讼利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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