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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深圳拆迁动迁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3-02-15 09:08 点击: 关键词:深圳拆迁动迁律师,拆迁诉讼

  程序性行政管理行为,是指行政责任主体提供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行政工作程序设计开始学习或者企业进行研究过程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通过一系列重要补充性、辅助型措施的总称。深圳律师咨询网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深圳拆迁动迁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征收条例》,征收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主要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技术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进行分析论证、征求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等。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理论界与实践活动操作,一般这种情况下,程序性行政人员行为不纳入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没有其他社会组织仅就行政许可经营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数据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告知、通知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产生确定的不利影响的,该行为不再是程序性行为,而是已经终止并具有确定意义的行政行为。比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如果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行政许可无关的材料,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虽然这一规定是针对行政许可的,但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

  一、法院应当受理下列情形的程序行为

  1、程序行为可能对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造成损害的。

  2、因不允许进入后续程序而无法实现其申请目的。

  3、行政机关可以执行执行程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征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的国有土地范围内所拥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化。根据《行政程序法》第25条,行政行为的对应方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某些权利或义务的委托、增加、减少或者消灭,或者使原告的申请、请求未能实现或者仅部分实现。

  根据该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该地区房屋的业主与该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深圳拆迁动迁律师为您解答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征用国有土地案件被告人资格问题

  《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中华民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负责。在实践中,大多数征收决定是由对征收决定不满意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是被告,在政府内部或者临时设立的部门中,有一些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政府的名义行事,在这种情况下,授权该机构或者组成该部门的政府应该是被告。在征收决定中,中华民国是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释[2018]第一条)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执行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过程中有行政行为的,被征收人不服并提起诉讼的,中华民国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被征收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从事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被征收人拒绝受理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2、在征用集体土地案件中被告的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计划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征地中华民国。根据本条例,市、县政府是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机构,市、县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对集体土地征用不满意的,由组织实施的市、县政府作为被告。

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深圳拆迁动迁律师为您解答

  同时,深圳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在侵害国家相邻他人的采光通风系统通行排水等权利的,相邻权人有利害相关关系,享有原告主体资格;侵害中国集体企业土地的行政管理行为,土地资源使用权人有利害关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拆迁时哪些情况被排除在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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