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迁入户籍后未居住系争房屋,且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需求,是否应该认定为同住人?这是一个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也是一个具有法律争议的问题。本文深圳拆迁律师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法律实践,探讨该问题的法律解释。
一、案例分析
A与B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该房产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婚后,两人共同在该房产中居住,后来又购买了其他房产用于投资和出租。2010年,A和B都迁入户籍,但在此之后,A并未居住在罗湖区的房产中,而是在其它城市居住。2017年,B将房产卖给了C。后来,A要求分配该房产,并认为自己是该房产的同住人。
针对该案例,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可以认定A是该房产的同住人?是否可以要求分配该房产?针对这些问题,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法律分析
1.同住人的概念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同住人是指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没有产权的一方,也就是不能享有产权,但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分割房屋财产的人。
2.同住人的认定
对于同住人的认定,各地法院和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在深圳市,对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参考了《广东省同居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同居人是指男女之间因感情而居住在同一处,无法证明其系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未在任何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人。”
据此可知,同住人是指男女因感情而居住在同一处,但是没有婚姻关系或者同居期间未在任何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人。这也就意味着,在认定同住人时,需要同时考虑感情关系和居住情况。
3.本案的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A与B是婚姻关系,而且共同居住在罗湖区的房产中,因此,不能认定A为该房产的同住人。另外,A自2010年起并未居住在该房产中,且对该房产并没有居住需求,因此也不能要求分配该房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应当是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分割。但是,如果一方自始至终未居住在该房产中,也未对该房产进行过贡献,那么该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4.相关法律条款
(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物权的实现以及不得侵犯的限制,依法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目的,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导婚姻真实,维护家庭稳定,促进人口平衡。”
(4)《广东省同居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同居人是指男女之间因感情而居住在同一处,无法证明其系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未在任何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人。”
三、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本案中,A不能认定为该房产的同住人,因为A与B为婚姻关系,且共同居住在该房产中。
2.A自2010年起未居住在该房产中,且对该房产并没有居住需求,因此不能要求分配该房产。
3.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应当是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自始至终未居住在该房产中,也未对该房产进行过贡献,那么该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4.建议
针对本案的情况,建议A和B通过协商解决房产分配问题,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解决。如果A仍然坚持要求分配该房产,建议B可以提供证据证明A未居住在该房产中,也未对该房产进行过贡献,以此争取获得更多的权益。
另外,也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注重规范同居关系,明确同居人与夫妻关系的区别,加强对房产所有权的保护,避免同居人之间在房产分配等问题上的争执和不公。
四、参考案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共同居住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房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2.广东省深圳市离婚案件司法解释:“同居期间未在任何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以上两个案例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的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也避免了同居人之间在房产分配问题上的争执和不公。
五、深圳市相关政策
目前,深圳市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于同居关系的认定和房产分配问题进行了规范。据《深圳市同居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同居人是指男女之间因感情而居住在同一处,无法证明其系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未在任何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人。”
根据深圳市的政策,可以看出同居人与夫妻关系的区别,有利于避免在房产分配等问题上的争执和不公。同时,深圳市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了离婚时双方对房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处理方法。
六、结论
对于当事人迁入户籍后未居住系争房屋,且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需求,不应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况,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判断和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公平分配。同居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不应该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
同时,深圳市的政策也明确规定了同居人与夫妻关系的区别,并且规范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的分配问题。因此,在处理同居人之间的房产分配问题时,应该注重规范同居关系,明确同居人与夫妻关系的区别,加强对房产所有权的保护,避免同居人之间在房产分配等问题上的争执和不公。
最后,深圳拆迁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房产分配问题时,应该注重协商,尽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分配方案,避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当无法协商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解决。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同居关系的规范和管理,避免同居人之间在房产分配等问题上的争执和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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