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初期,当双方不能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时,拆迁安置的意见往往不符合当地拆迁政策的否决。 而面对强烈的拆迁,一些人总觉得没有办法采取政策,于是签订了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导致生活条件日益恶劣。下面来看看深圳市动迁律如何说的。
不同地区的拆迁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原则不会改变,这是征收方必须遵守的。非法的拆迁补偿政策最终会无效,因此拆迁户不应过度相信拆迁人员口中的拆迁政策。在实践中,根据以下拆迁补偿原则,拆迁户可以判断拆迁办给予的拆迁补偿安置是否合理,拆迁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第一,公平补偿原则。
根据《征收补偿过程的各个方面。作为拆迁户,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时,有权利运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维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十大拆迁案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全过程。
第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征收人应当足额补偿到位,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实践中,一些拆迁办提出了高额补偿奖励,要求被征收人先搬迁再补偿。显然,这种行为涉嫌违法。无论什么形式的先拆后补,拆迁办都热衷于知法犯法,必然会有一些不好的想法。因此,拆迁户应当拒绝征收人的先搬迁后补偿要求,依法维权,否则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被征地房屋的补偿价值不得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的价格。
面对拆迁,许多人不知道他们的房屋可以得到多少补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公布征收房屋决定当日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明确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和依据的。
拆迁法确定的价格不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体系,即给予的拆迁补偿可以使被征地人在市场上购买与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建筑结构相当的房屋。
拆除后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原生活水平。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于进一步严峻征地拆迁治理,确切保护群众正当权益的紧要关照》,无效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将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提高为法律规定。
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户发现拆迁办给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影响拆迁后的正常生活水平,拆迁办很可能在侵犯拆迁户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户不要轻易在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应协商谈判,启动法律程序应,以便抓住维权的最佳时机,保护自己的权益。
不得进行非法强拆或软暴力逼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禁止采取暴力强拆、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的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逼迁手段迫使拆迁户搬迁,明确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但行违法强拆是违法的,暴力和软暴力迫使当事人搬迁也不属于正当拆迁局限。是以,拆迁户们应踊跃采集证据,必要时追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共权力,被拆迁人需要充分重点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而知己知彼,增强自身实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请咨询深圳市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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