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中国人民对于政府的具体分析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就是人民需要政府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律师咨询网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复议法实施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包括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依照上述问题规定,被征地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通过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实现政府方面提出申请。
《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20号)第10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对土地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应当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首先申请行政部门奖励。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被征地人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的,可以先行申请行政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完万星第689号]
《征收条例》和相关的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也没有明确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笔者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范畴。行政合同是行政部门与行政对应方为行政目的就某一事项达成的协议。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第二,合同的内容是具有公益性的行政公共事务; 第三,合同的内容也适用民法以外的规则。
征地补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签署过程中,市、县政府有权单方面作出征收决定。征用协议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适用征用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特点表明,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
但是,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又具有双重属性。公法特征上文已经论述,在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益性;在私法特征上,行政协议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参照民事诉讼时效;诉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适用行政诉讼时效。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均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根据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深圳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