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拆迁的政策各种区别,不少人都是一头雾水,比如外嫁的女儿能不能分拆迁款,而离婚后有没有权利分拆迁呢?
今日,小编就由一网友的疑问来具体说说拆迁的问题
我们先看下,网友们的普遍看法
有人认为钱不应该拿,因为明显这个拆迁款是因为老婆身份才发的
但是也有人认为主要是看政策,比如就是依据人头给的,那么你肯定就有。
到底法律上如何规定的呢?
拆迁是按面积还是按户口
首先各地的拆迁政策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法律层面上也是依据什么性质的拆迁有关。
也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农村土地征收所面临的政策本身就有区别
大致上一般拆迁都是依据面积或者户口来赔偿。
面积不用我多说,如果房子本来就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也就是女方嫁过来之前,房子已经存在,那么不管女方户口在哪里,怎么拆迁,明显都和女方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如果是依据户口,一般来说这通常出现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农村土地征收上。
比如集体土地,因为户口会决定是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而安置补偿费就和是否是集体组织成员有关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户口在,拆迁能分钱
根据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怎么分配大家一起商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户口本上的人要求分到钱,法律上是支持的。
但是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就是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我给多少,至于你房子几个人住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如果提问涉及到的是农村拆迁集体土地政策,那么重点是户口还在本村,那么理所当然会获取到属于自己在本村应该获取到的安置补偿费。
因为这笔钱是村上根据本村村民身份给付的,而不是和这个人的有没有继续在本村生活来决定的。
甚至根据法律规定,该离婚后没拿走户口的人再婚也是如此,法律上,只要对方在再婚后并没有再次分配到承包地也没有分配到土地补偿费,那么就应该认定其还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也就是说,如果是房屋面积,那么这个房子是谁的就赔偿给谁,如果是户口,更是只要的确是本村村民就应该获取到,因为对方的户口并没有拿走。
关于离婚后户口是否迁走,一定要提前约定
在这里也许还有人疑问,如果离婚后比如男方就是不想女方户口继续在自己户口本上呢。有没有办法让女方强行迁走户口
这点法律上还真没强行规定,所以个人提醒,有这个打算,提前约束在离婚协议上,或者起诉离婚的时候,提出来实现在判决书上。
这样如果一方不执行,也可以直接拿着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去派出所直接把对方户口迁走。
征地拆迁遇上了离婚,补偿款该怎么算?
在农村征地拆迁项目中,被征收方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种情况影响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譬如被征收方死亡、被征收的夫妻两离婚等等,今天小编就针对被征收夫妻离婚遭遇农村征地拆迁事项后补偿款的分配这一问题进行解析。
目前,社会上对于补偿款的分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补偿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婚烟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的财产;其他财产。”该法的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一条对“其他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如果征地补偿款是在婚后获得的,那么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其次,第二种观点认为补偿款属于失地的农村所有,该补偿款属于被征地农民失去耕地的补偿,是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保障,不应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则补偿款的分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中存在一方并不属于农村户口,其补偿款应当划分为宅基地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非农业户口的一方有权获得房屋的补偿款,而无法获得宅基地补偿款,主要是由于宅基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非农业户口的一方获得宅基地补偿款,则会导致农业户口的一方其权益受到损害,不利于日后的生存发展。这两项意见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的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外,在生活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即夫妻双方为了骗取更多的补偿款而“假离婚”,在此种状况下,夫妻双方的行为是合法的吗?根据《婚姻法》认定离婚无效的情形只有三种,即(1)双方非自愿离婚;(2)因逃避债务而假意离婚;(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无效。这三种情况下的离婚属于无效情形,由此可见,如果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的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离婚的,只要出于自愿,即可认可其离婚的效力。但是深圳离婚拆迁律师并不支持以此种方式多拿补偿款的情况,在实践中,夫妻双方经常出现一方“假戏真做”,在假离婚后又与第三人结婚,而另一方当事人却不知情的情况,这样容易产生更大的纠纷问题,反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