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离婚前拆迁。离婚后还能分钱吗?
2012年1月,吴女士与郑先生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郑先生家中。他们结婚后有了一个儿子。2013年,郑先生一家拆迁,户内安置人口均取得相应拆迁权益。2017年2月,吴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儿子与吴女士住在一起。离婚后,吴女士多次与郑先生一家沟通,希望能得到自己和儿子的拆迁补偿,但都被拒绝了。为了拿回自己和儿子的拆迁补偿,吴女士和儿子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
桐庐法院经审理,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决吴女士和儿子的房屋,拆迁款份额归母子所有,驳回了吴女士母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深圳房产拆迁律师根据郑先生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吴女士是拆迁补偿的基本安置人员,与郑先生的其他安置人员共同分享拆迁利益。吴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后,双方共同基础丧失,吴女士有权主张分割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因此法院支持吴女士主张的合理部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所有人对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同所有人同意不得分割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同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分割,但共同所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所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所有人在共同所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同所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2:房屋入住多年,转让时被要求赔偿20万元。
2014年11月,老黄以25万元的价格将拆迁安置房卖给了老刘。合同签订后,老刘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房款,并从老黄处取得了房屋钥匙。随后,老刘装修了房子,全家都住在新房里。然而,每当老刘催促老黄协助转让时,老黄都以各种借口逃避,房屋转让一再拖延。2019年,当老刘再次催促转让时,老黄向老刘提出要求老刘赔偿20万元,否则不同意转让。无奈之下,老刘只能起诉桐庐法院,要求老黄协助转让。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老刘与老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老刘履行了审慎义务,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了购房款。最后,桐庐法院裁定,老黄在15日内协助老刘办理过户登记。
法官说法:老黄与老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老刘向老黄支付房款后,老黄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现在老黄要求老刘补偿20万元配合转让登记,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老刘要求老黄协助办理房屋转让登记。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深圳房产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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