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其已将信息提取庞统公司的人民币1,638,500元票据款,用于企业支付其奖金和其女儿的提成制度以及需要归还庞统公司向他人所借款项和利息的辩称理由,认定系另一方面法律相关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分析处理问题而由其另行主张,有违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法院可以依法应就其所辩称的上述这些款项主要用途情况予以及时查明,以认定其原通过各种票据提现方式而取得的庞统公司发展人民币1,638,500元款项管理是否应视为系其对庞统公司的债务,进而提高判定庞统公司员工是否影响可就本案主张政府债务抵销。故其上诉机构请求或者撤销原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上诉人庞通公司辩称,它与华中果农贸易中心之间原有的贷款和融资关系,相应的事务均由张某处理。本案事实是,张某利用办理公司与华中果农贸易中心贷款融资事务的便利,实际获得了庞统公司原发给华中果农贸易中心的1元人民币,向华中果农交易所发放的73.85万元人民币,。
但张某仍有73.85万元人民币要偿还,现公司向张某发放的上述不退款又是另一起案件,因此张某实际上不应该提起诉讼。至于张某在原审中辩称的相关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八元,五百元是公司支付给公司的红利和女儿应得的佣金,以及公司向他人退还借款和利息的诉讼理由,都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予以确认,依法不予承认。总之,维持原判的请求,驳回了张某的上诉。
原审第三人曹溪村委会表示,张某某与庞统公司的诉讼纠纷与村委会无关。华中果农交易中心与庞统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相互借贷融资关系,实际由张某某办理。为此,张某某通过票据支取从庞统公司取得票据款173.85万元,但其还贷公司向华中果农交易中心还款10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进行确认。
我们认为,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庞东公司签发的19张支票由华中果农交易中心支付,实际上是其中一名客户兑现,获得人民币173.85万元。 对此,张淳总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辩称,庞通公司已用10万元偿还了华中果农交易中心欠款。 剩余金额为庞栋支付给她的奖金和支付给女儿的佣金,以及偿还庞栋最初向他人借款的款项和利息。
但就上述款项用途而言,除10万元人民币的用途已由华中果农交易中心确认外,其余款项用途尚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难以受理。 因此,在本案中,在张某未能为其向庞东收取163.85万张票据提供合理依据的前提下,庞东可以抵销张某债权的相应债务。 需要说明的是,一审法院以张某未提供证明剩余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应依据为由,认为他可以另行主张。 这并不影响他的民事权利。
综上所述,张瑞敏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依法成立。 原审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判决没有不当的,应当予以维护。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80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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