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中,张某某确认庞统公司先后向华中果农交易中心开具涉案支票19张,用于现金兑换。负责上述支票兑换,实际提取人民币173.85万元。其中10万元已用于偿还华中果农交易中心对庞统公司的借款,其余部分由庞统公司用于支付其奖金和其女儿的提成,以及偿还庞统公司向他人借款及利息。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此,漕溪村民学习委员会在原审审理中亦明确企业确认,华中果农进行交易信息中心可以收到庞统公司的人民币1,738,500元票据款项,确系由张某某学生及其女儿经手并实际数据提取以及现金。
原审法院认为:庞统公司与华中果农交易中心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均属无效,双方收取的款项应各自返回,即便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非借贷关系,但没有合法根据,亦应各自返还。
庞统公司原收取的华中果农交易中心人民币100万元,嗣后已通过张某某予以归还,但其中人民币90万元部分系由张某某代为偿还,故华中果农交易中心将相应债权转让给张某某。至于华中果农交易中心收取庞统公司的人民币1,738,500元票据款项,现张某某已确认系由其实际提现,张某某原系庞统公司的股东,同时又系庞统公司与华中果农交易中心之间资金往来的具体经办人,故其提取现金的行为应视为庞统公司的行为。
张某某提取现金后,应当及时交付庞统公司或部分进行冲抵其原代庞统公司归还华中果农交易中心的人民币90万元款项,故在扣除张某某已用于归还华中果农交易中心的人民币10万元款项外,张某某尚应交还庞统公司人民币738,500元(庞统公司对此已另案诉讼)。
原审审理中,张某某述称其提取的现金,除归还华中果农交易中心人民币10万元外,其余款项均已用于为庞统公司支付其奖金和其女儿的提成以及用于归还庞统公司向他人所借款项和利息,但这系另一法律关系,对此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张某某可另行主张。综上,庞统公司行使抵销权的抗辩,可予以采纳。
基于此,对于张某某要求庞统公司返还人民币90万元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张某某要求庞统公司返回借款人民币9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由张某某负担。
以上就是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识别该如何进 | 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
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民间借贷 | 深圳厉害的律师为您介绍向朋友借 |
深圳经济律师事务所来讲讲民间借 |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来讲讲民间借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