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间,朱某某曾多次向陈某某出具口头及书面担保或承诺,声明该笔用于公司周转的争议借款与其家人无关。因此,蒋某某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姜某某对争议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第二次庭审中,姜建清提供了以下证据:
1、朱建清与庄建清之间的贷款案件说明。 为证明庄某向朱某借款中包含本案争议贷款;
2、2007年8月30日朱某向陈某及其妻子出具的声明;2008年1月28日朱某向江某出具的承诺函;
3、2009年2月10日朱某向江某出具的保函。
上述证据2-3旨在证明本案的贷款为朱某个人贷款,与江某无关。
上诉人陈辩称: 原因是朱某单位及其“收购”,需要做生意补贴家用和陈借钱。姜某知道竞贷的发生。蒋某贷款后发生与朱某离婚,有逃债嫌疑。
原审被告朱某说,朱某和陈某的丈夫是同事,在单位和员工“买断”后,朱某在庄某公司工作。 朱将贷款借给庄。 陈知道朱庄之间的贷款。
对于蒋某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陈认为: 这些证据并不是新的证据,陈因朱某没有回家催促,蒋某因欠债已知; 朱某于2007年8月23日向陈借钱。朱没有向陈解释这笔贷款是他个人的债务,陈没有得到任何解释,案情陈述的真实性不被承认,承诺书和担保书陈从未见过,承诺书和担保书的真实性存在争议。
对于蒋某某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朱某某不持异议,并认为,朱某某与陈某某的丈夫可以作为一个同事,当时企业均被保护单位进行买断,故陈某某学生提出为照顾朱某某问题而出借款项给朱某某的说法我们不能通过成立。
本院确认原审查确认的事实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债务是否属于朱夫妇的共同债务。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贷款纠纷发生在2007年8月23日,而江在2010年2月向朱提出离婚,贷款纠纷发生在朱与江的关系期间,贷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尽管蒋某在二审中提供了朱某于2007年8月30日向陈及其妻子提供的情况陈述,但陈否认收到这样的陈述,蒋某也未能进一步证明陈述提供的情况,证明这一证据的有效性,法院不认可。
至于江提供的担保和承诺,并不能证明朱向陈借钱时,同意为朱借钱的事实。鉴于此,江某上诉的理由不充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原审判决不当,应当维持原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甲)项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由上诉人蒋某某企业负担。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以上就是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识别该如何进 | 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
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民间借贷 | 深圳厉害的律师为您介绍向朋友借 |
深圳经济律师事务所来讲讲民间借 |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来讲讲民间借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