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上海庞统企业经济发展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问题简称庞统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漕溪村民管理委员会(以下我们简称漕溪村民工作委员会)企业进行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通过法院(2008)二508号民事法律判决,向本院学生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关于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初审法院认定,自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庞通公司与上海华中果农副业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华中果农交易中心)存在共同基金交易。庞通公司通过银行19次以支票形式向华中果农交易中心支付117.85万元,华中果农交易中心也支付庞通公司100万元。
另外,庞通公司已向华中果农交易中心交付编号为006XX624的票据,出票日为2006年8月30日,出票人为上海德华广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庞通公司,背书人为庞通公司。 票据金额60万元,票据号码006XX360,出票日2006年9月30日,出票人为上海德华广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庞贝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背书人未知)。
票据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票据号码为006XX359,出票日为2006年10月30日,出票人为上海德华广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庞贝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背书人未知)。三张6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其中,除持票人华中果农交易中心向银行出示编号为006XX360人民币2万元的支票外,未取得任何结果。另外两张支票实际上并没有由华中果农交易中心出示。 2006年10月30日,华中果农交易中心将两张支票006XX360和006XX359交还庞通公司。
2006年12月21日,张某到华中果农贸易中心支付10万元现金。2007年1月,庞通公司还向华中果农贸易中心递交了一张支票,支票编号为004XX207,开票日期为2007年1月31日,出票人为庞通公司,票据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2007年1月31日,华中果农贸易中心将支票交给银行付款。同年2月1日,银行向出票人已经“关门”作为退款,因此华中地区的果农贸易中心实际上并没有收到银行的付款。2007年6月25日,张某以他人账单向华中果农贸易中心支付了91.6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16日,中央果农贸易中心出具证明,表示原付给庞统公司的100万元已由张某退还,因此相关索赔转给了张某。
另查明:2009年1月19日,华中地区果农进行交易中心经工商管理部门人员核准注销,其债权实现债务由漕溪村民发展委员会可以承担。张某某原系庞统公司的股东。
2008年7月17日,张淳总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庞东通过庞东向华中果农交易中心借款100万元,随后庞东偿还10万元,剩余90万元由庞东代为偿还。 因此,现华中果农交易中心将相关债权转让给自身。 因此,请委托庞东偿还贷款90万元。
以上就是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识别该如何进 | 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
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民间借贷 | 深圳厉害的律师为您介绍向朋友借 |
深圳经济律师事务所来讲讲民间借 |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来讲讲民间借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