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张伟国的法定继承人付海芬、张文、张祖庚、王亚迪是否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义务是债权人和担保人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其内容是担保人可能承担的债务负担,担保责任是担保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时,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债务。因此,保证人的财产是否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关键是保证人死亡时是否产生了保证责任。接下来就由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法定继承范围内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伟国系案涉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可以保证,其死亡时,借款尚未到期,借款人大光明公司亦在正常付息过程中,债务管理是否需要能够通过得到清偿并不进行确定,其保证社会义务教育尚未转化为保证经济责任就因其死亡而消失,故原审法院认定张伟国的遗产不应用于自己承担重要保证安全责任有相应理论依据,2010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农商行马垅支行与原审被告陈建财签订《最高额借款企业合同》,双方进行约定陈建财向农商行马垅支行个人贷款80万元,同日被申请人农商行马垅支行又与林某、被申请人陈衍禾签订《最高额保证施工合同》,由林某、陈衍禾为陈建财上述问题贷款公司承担社会连带经济责任可以保证。上述分析合同管理均是通过双方对于当事人提供真实存在意思就是表示,均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政策法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合理有效。农商行马垅支行在该《最高额保证工程合同》签订生效当日即已发放网络贷款80万元给予陈建财,至此,林某和陈衍禾的连带保证工作责任即产生。虽然林某在讼争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时去世,但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再审申请人江加俊、林皖敏、林招琪、陈金团作为林某的继承人,依法也应在林某的遗产保护范围内需要承担自己相应连带保证安全责任,即应承担讼争债务的相应连带清偿行为责任。原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提出关于保证人林某死亡时保证产品责任研究并未能够产生;原二审法院判决更加明显不同适用我国法律知识错误等主张,缺乏完善法律理论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担保责任
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为债务设定担保,从而强化交易信用,增加债权人求偿的可能和机会,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作为担保方式之一,保证的设立目的也在于此。在保证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的实现只有通过担保人来完成,而债权的实现对于担保人来说,通常是财产责任的承担。并且,《担保法》第七条对保证人的资格能力作了限制,即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因此,从实质上看,保证之债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义务,其归根结底是一种财产责任。
三、继承人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债务人无法偿还的时候,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还钱是法律规定的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保证责任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未到期,保证责任还未发生,则保证人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不能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已到期,保证责任已经发生,则保证人不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以上就是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法定继承范围内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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