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中祥与李仁祥官方假贷胶葛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等国民法院(2016)鄂民终1286号]觉得,“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官方假贷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划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判别假贷行动是不是实践产生,应该连系假贷金额、款子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深圳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本案中,饶中祥提交了李仁祥出具的借条、付款到胡丹账户的银行流水、证人徐某关于借款的说明、徐某与李仁祥、胡丹的手机短信截图、李仁祥提交给香港法院的誓词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李仁祥则否认收到上述借款。
本院觉得,本案假贷瓜葛成立,来由以下:
1、李仁祥于2014年8月8日向饶中祥出具了借条,尽管李仁祥辩称未收到100万元告贷,假贷行动并未实践产生,但李仁祥没有供应任何反证证实其主意。100万元系巨额告贷,李仁祥在出具了借条后,假如未收到该款子却没有将借条实时发出不符合常理。
2、胡丹认可收到该100万元,虽辩称是代收代付,与本案有关,但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主意,关于该款子的性子并没有正当说明。
3、案外人徐某2014年8月11日与李仁祥的手机短信内容表现:徐某发信息‘付了,要胡丹等下查’李仁祥答复‘收到,感谢!’该短信能够正当推测,胡丹系替李仁祥代收告贷,李仁祥晓得胡丹收款的究竟。李仁祥、胡丹否定与徐某手机短信的真实性,但并未供应反证予以颠覆。
4、借条载明的时候是2014年8月8日,实践打款时候是2014年8月11日,饶中祥称借条系李仁祥收到该笔告贷后于事后补签。
本院觉得,尽管借条时候与实践打款时间不一致,但并不违背日常生活实践。综合双方的证据来看,饶中祥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根据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本案借贷事实的发生。饶中祥要求李仁祥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李某只身离开山东省烟台市,招聘于市内一家影楼,处置婚纱拍照。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人为和营业提成,在屡次向老板讨要人为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抉择自行“维权”。
2013年7月9日10时许,李某趁拍照助理保存马虎,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拍照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相机镜头代价人民币1107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只想拿回本人的人为。
2013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国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依据刑法第264条的划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无为目标,隐秘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窃、入户偷窃、照顾凶器偷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动。
2013年4月3日,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宣布的《对于办理偷窃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说明》中,将盗窃罪起刑线进步,数额标准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偷窃别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动已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照实供述罪恶,且能当庭被迫认罪,赃物被追缴并发回失主,自动缴纳罚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深圳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劳动者保护本人正当权益要经由过程合法路子,要学会用法令武器感性、正当地保护本身的正当权益。切不可“变味”维权,那样大概触犯法令,身陷囫囵。当遭受拖欠人为的“黑心”老板后,可以拨打当地公布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以求得到帮助;或者,向当地工会请求援助;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不服仲裁,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间借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