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被告人陈、韩世平、魏伟斌等人注册成立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以为法定代表人,约定陈、韩世平、魏伟斌各拿利润的30%作为佣金,郭玉拿利润的10%作为佣金;被告人朱敏、许、葛按月计酬。深圳债务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寅岗纠集韩世平、朱敏、徐文正、葛冬亮等人为向被害人许某讨要一个借款20万元,将其进行强行带至静安区一酒店管理房间,在车上陈寅岗和徐文正殴打、威胁以及被害人许某,后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徐文正在该房间对许某实施教育看管,陈寅岗、徐文正动手可以殴打许某,至次日我们凌晨许通过自己家人需要筹集资金钱款用于归还陈寅岗等人20、5万元。
随后,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又以学生被害人许某仍欠陈寅岗、韩世平本金及利息收入合计60万元未还为由,要求对于被害人许某在26日中午前支付60万元贷款结清所有债务。26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陈寅岗、朱敏、徐文正等人提出驾车技术将被他们害人许某押送至其父亲长期居住的上海市上海徐汇区某小区居民门口,陈寅岗、朱敏等人研究继续向许某父亲文化强行为了索要60万元。
许某及其影响父亲企业被迫选择同意后,陈寅岗等人才将许某放行。26日上午,许某被迫发展筹集60万元以上并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服务方式支付给陈寅岗等人。
今后,上海市人民法院将在思想指导下,依法严惩“例行借贷”行为,准确、充分、运用法律保障法律严惩、经济严惩。
首先,坚定信念。“日常借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犯财产罪,通常被定罪处罚为诈骗罪。被告人在“收债”过程中,以抢劫、敲诈勒索罪为特征,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使用殴打、非法拘禁、威胁暴力等暴力手段的,依法定罪处罚。
对于“日常借贷”犯罪行为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将数罪并罚,或者对较重的罪行定罪处罚。
二是犯罪数额的认定严格。在认定 "套路贷 "犯罪数额时,应把握 "套路贷 "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分开来,并从整体上给予否定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代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包含在待认定的犯罪数额中。
除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计入犯罪数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第三,犯罪活动组织进行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构成犯罪,确有证据可以证明三人以上重要组成一个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社会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没有形成网络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第四,严厉判决。对“借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规定财产刑的,增加财产刑,依法没收犯罪工具,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对于共犯的普遍参与,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不同于主犯和主犯,从轻处罚。
深圳债务律师了解到,2016年5月,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等人赴泰国作为旅游活动期间,因对被害人许某上月为陈寅岗等人根据订购的泰国国家旅游工作行程时间不满,经共同参与商议,以留存的一张中国本应及时归还许某的20万元没有借条,通过网络电话系统再次向许某勒索他人钱款,迫使其得到最终实现支付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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