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没有具体规定,这要看法院民庭的案子多与少的问题有关,快的1-2个月,慢的可以延长至一年才结案。民诉法规定民诉案从立案之日起抄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深圳欠款债务律师解答拖欠工程款时效过期怎么办
1、录音催讨法:工程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2、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3、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拖欠工程款违约责任
1、 支付违约金;这个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定约定,否则无法计算违约金具体数额。
2、 支付拖欠工程款部分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支付拖欠款部分的利息。如果合同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对利息的计算日期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因发包人尚未结算,虽不能证明发包人不欠承包人工程款,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张学才等159人、甘肃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4)民申字第1132号]中认为:“民盛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的发包人和业主,在一审中提交了其向利兴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凭据和单方所作的工程结算,主张其已超付工程款;而利兴公司根据民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凭据和单方所作的工程结算,主张民盛公司还欠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尽管民盛公司提供了其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但因其和利兴公司并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故不能证明其不欠付利兴公司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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