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5年1月31日,甲经营的装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现金100000元,并承诺付息并尽快还钱。同日,乙将现金送至甲公司,甲向乙岀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息1分5厘。借款一年后,乙多次催要,甲以公司因经营困难资金无法周转等为由至今未归还本息。2021年9月1日双方补签仲裁协议,约定将双方的借款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
案例分析:仲裁庭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引发的纠纷。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约定均无异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甲向乙借款100000元,并向乙岀具了借条,甲与乙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乙为出借人,甲为借款人,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深圳债务律师咨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仲裁庭对乙要求甲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支付的问题。《借条》中约定“年息一分五厘”,即年利率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15%未违反相关法律关于利息上限保护的规定,仲裁庭认为甲应按年息15%计算支付2015年1月31日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97850元(100000元×15%×6年7个月=97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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