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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债务律师网讲超过20年的借条还有效力能要回钱吗

时间:2022-02-07 11:07 点击: 关键词:深圳,债务,律师网,讲,超过,年的,借条,还,超过,

  超过20年的借条还有效力要回钱吗?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能否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是偿还。深圳债务律师网先来看看外地的这个案子。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和6月,蔡分别向朋友文某借款1.6万元和3万元,共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据。2016年9月,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贷款利息按两分半计算。由于蔡某一直没有还款,无奈之下,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立即返还贷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万元自1995年3月3日起计算,3万元自1995年6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起计算)。

  庭审中,蔡辩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利息支付时间不明确的,视为每年支付一次,因此借据发布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诉讼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最长期限,不得受法律保护。
 

深圳债务律师网讲超过20年的借条还有效力能要回钱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借据未规定贷款期限,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随时偿还。文主张诉讼形式的权利,权利损害之日为起诉之日;蔡主张利息的诉讼时效独立计算,有法律依据,采纳;蔡主张起诉前利息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三年前利息超过诉讼时效,有权自2016年1月9日起主张利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蔡某偿还文某贷款本金4.6万元,自2016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后来,文某拒绝接受,向外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条的规定,蔡主张利息超过诉讼时效,但利息支付期限适用于约定贷款期限或利息支付期限的情形。本案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或利息支付期限。因此,利息债务的诉讼时效与本金债务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利息债务单独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

  深圳债务律师网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改判:蔡某应偿还文某贷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万元自1995年3月4日起计算,3万元自199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诉讼时效是指侵犯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债务人在期限届满务人有权抗辩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诉讼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但自权利受损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限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

  本案的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义务人也没有拒绝还款。就本金而言,贷款发生后20年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利息作为本金的滋养,不能作为本案未约定贷款期限的计算利息诉讼时效的依据,诉讼时效与本金债务的诉讼时效相同息债务单独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

  写借条时,应尽量载明:贷款人+借款人+贷款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

  同时,深圳债务律师网提醒贷款人: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应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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