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观点。
深圳债务纠纷律师通过查询,了解借款用于赌博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司法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贷款人知道借款人从事赌博活动,仍提供贷款,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贷款人起诉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所有要求均应被驳回。
案例:(2019)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二审中,证人张出庭的证词和傅提交的录音证据与傅在本案中的陈述一致,足以证明本案涉及的9万元是黄在与傅等人赌博过程中借给傅的赌博资金,双方约定了10点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借款仍然为非法犯罪活动提供借款;因此,黄与傅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自己赌博,知道傅借钱赌博,为了获得高利率,不仅扩大了赌博规模,而且伪装延长了赌博时间,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由此形成的9万元债权属于非法债务,人民法院不依法保护。二审判决在认定案件涉及的债务为赌债的情况下,命令傅将贷款本金返还给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另一种观点认为,贷款人知道借款人赌博私人贷款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借款人应将贷款本金返还给贷款人,由于贷款人本身有明显的过错,无权向借款人索赔违约金、利息等。
案例:(2019)于08民终1981号郝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义务。郝说,本案11万元是赌博资金,不需要退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然为非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在这种情况下,程知道贷款是用来赌博的,他和郝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郝取得的资金应当依法返还。因此,郝申请的理由无法确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9)郑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仍然为非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郑建议王知道贷款是用来赌博的,王否认了。但结合王,郑认识了很长一段时间,有很多贷款,王也多次介绍别人向郑借钱,王和郑女儿在电话里多次提到赌博相关术语,所以王应该知道贷款赌博高度覆盖,双方之间的贷款合同因为贷款用于非法犯罪活动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本案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一审法院是否知道郑借款涉及非法经营,重点确认金额,深圳债务纠纷律师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确认王的知识,然后确认贷款合同无效,法院同意。在二审中,上诉人郑认为,合同无效的后果应自然免除还款义务,但上诉理由与合同无效后,法院不接受,因为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的法律规定相反。
二、律师分析。
深圳债务纠纷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后,按照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的法律规定处理。原因如下:
《私人贷款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4)项规定,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仍然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的私人贷款合同无效。在这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贷款人知道借款人赌博私人贷款无效,借款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返还贷款本金,贷款人知道借款人仍在赌博贷款,有明显过错,无权主张违约金和利息。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使知道赌博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也是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有些人可能会担心,无效的私人贷款仍然要求借款人返还贷款本金,这是否会鼓励赌博这种非法和犯罪活动?律师认为,上述讨论只是无效的私人贷款的民事处理不妨碍公安机关根据法院发现的事实调查和处罚赌博违法行为,这本身就是对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有力法律惩罚。
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给予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二)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取得的资金转贷;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明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然为非法犯罪活动借款;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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