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先生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第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 Pumin-1 5779,因私人贷款纠纷向本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此案。 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欠款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法院经审判发现,万某与王某原有恋爱关系。2009年7月4日,王了一条手机短信给 WAN。信息是这样写的: “从今天起,你不用来找我了。你可以去找任何人。我会把你的钱和东西还给你。”2009年8月12日,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我欠你的,不要这么客气,可能欠你的钱我会在九月还给你,我不会赖账的。”
2009年9月1日晚,万延海与外来者张进入 Kelon Hotel 的一个房间,并与登记在房间里的王交谈。阿远录下了对话。根据录音,王先生一再要求王先生确认他欠他的钱的数额。王先生回答说,他先是说了13.5万元人民币,后来又说了14.5万元人民币,在提醒了2000美元和5000美元之后,王反复确认了15.2万美元的数额。汪还在录音中承诺2009年10月底将欠款15.2万元还清,汪当场向汪发出欠条,遭到拒绝。万先生觉得王先生一再承诺归还他所欠的152,000元,但是他拒绝这么做。于是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归还他所欠的15.2万元。
在原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万某某企业提供其名下中国国家工商管理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单,显示该账户内自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累计ATM支取现金10万余元。万某某另提供其名下中国社会民生建设银行发展信用卡对账单,以证明其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曾有多次进行信用卡信息提取以及现金交易记录。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口头等形式订立合同。 除自然人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万某要求向王某偿还15.2万元贷款,王某只接受了7,000元贷款,万某应承担举证责任。鉴于Wan声称的借贷关系发生在Wan与Wang的关系期间,Wan在不要求Wang出具书面收据的情况下向Wang借钱,且借贷关系是口头确定的。 由于某些原因,要求万提供直接证据(如书面借据)对其索赔要求太高。
根据万某提供的短信记录,王某确实欠万某一笔钱,并答应退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所欠的具体金额。 根据万提供地记录证据,王某在记录中多次确认欠款15.2万元,并承诺在特定日期偿还贷款。合计人民币15.2万元,加上规定的人民币14.5万元和王某承认的人民币7,000元与最终确认的金额完全一致,尽管王某不承认录音是未经其许可录制的。 但是王不反对录音的真实性。
在整个录音过程中,他并没有违背自己的意愿,因此录音中的自认是他的真实意图,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王某在短信、录音中承认的事实,以及王某提供的银行取款记录等证据,形成了高概率的证据链。 因此,法院确认了万某与王某之间的口头借贷关系,并确认了万某索赔的15.2万元欠款。 王某曾明确承诺在2009年10月底前偿还上述款项,但由于逾期,王某要求王某偿还贷款15.2万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王某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15.2万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王某不服,向上诉法院提出,万某与王某原有的恋爱关系,双方的经济关系不是借贷关系; 王某在录音中的陈述是在万某和王某的前妻与女友同居期间突然开门进入酒店的胁迫下做出的,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被上诉人万某某答辩称,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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