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万某某对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的事实问题没有任何异议;王某某对原审法院查明有异议,认为企业双方之间不是学生进行教学对话,而是在万某某胁迫下所说的话;万某某的录音工作没有征得王某某同意;万某某卡中支出的钱款不能充分证明是借款。双方关系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就是没有明确提出一些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欠款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这次庭审中,王某某申请了一名证人xx作证。 张某某作证说,2009年9月1日,应该万某某同意,连同万某某一起抓住王某某的强奸。 开龙饭店的服务员开门后,两人走进房间,走进后,万兴某拍了拍王兴某,然后万兴某先说了15.2万元,却不知道万兴某的录音情况。 张爱玲和王爱玲以前是结了婚的,一万是第三者。
王某某对证人证言可以发表自己意见的人认为,证人证言可信度要求很高;万某某对张某某的证词则认为,张某某学生陈述的过程与万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符合社会事实,但基于我国证人与王某某的关系,其证言能够证明力应当通过大打折扣,最后我们认为该证据不是新证据。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万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双方之间的短信往来、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可以确认。
现在,双方争议的是万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原审中,万某某主张的证据,除了万某某信用卡在某段时间内的大额消费外,是万某某与王某某的一段对话录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对万某某的录音虽为未经王某某同意的非法录音,但录音内容应是真实的,王某某对此无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没有规定记录证据必须征得被记录人同意;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王同意对方录音并同意作为法庭定案证据的可能性不大。根据万某某的陈述(有张某某作证),当时录音现场只有四个人——万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及其女友,客房的门是酒店服务员打开的。万某某除了一开始打了王某某一巴掌外,没有其他威胁、胁迫等言语或行为。故王某某上诉称其被胁迫的陈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对本案债务数额的认定理由充分,据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340元,由上诉人王先生承担。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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