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许多企业资金运作不周时,他们会通过贷款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然而,由于程序不等原因,贷款纠纷层出不穷。最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人贷款纠纷案件。双方因借据上的签名而发生争议。让深圳经济案律师看看发生了什么~。
基本情况:李某甲和李某乙是夫妻关系。A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经营范围为化肥批发零售仓储。公司股东在李、、、之间多次变更。目前公司股东是李、。
赵是A公司的经销商。2013年至2016年,赵多次将资金交给A公司,并从A公司批发化肥销售。存入A公司的资金按约定计算和支付利息,赵购买的化肥资金从中扣除。结算后,A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22日、25日、7月10日向赵发放了4张150528元、140583元、376320元、501760元的收据。以上收据收款原因栏均写有结息另转存款收据6c>,收据上盖有A公司公章,由公司财务人员签字,未规定还款日期。之后,李在四张收据上写了贷款一词并签名。
赵某诉法院,要求甲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李某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本案中发现的事实足以确定赵与A公司之间存在贷款关系。双方的贷款行为不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公司仍欠赵1169191元(150528元+140583元+376320元+5017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收据中未规定还款日期,赵可随时要求A公司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贷款在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15.4%。因此,赵某要求甲方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公司向赵某出具收据,这是赵某与甲方公司之间的贷款。虽然李某在收据中写了贷款一词并签名,但他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不能推定李某是共同借款人,赵某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李某承诺对涉案款项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企业信息显示,甲方公司股东多次变更。现在甲方公司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赵某要求李某、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贷款期限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敦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贷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要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
深圳经济案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李是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的妻子。在甲方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收据(实际上是借据)上,李写明了贷款并签字,但没有表明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要求不足。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债务独立于公司股东,原告要求李承担共同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借款人向公司要求借款时,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在借据上没有表明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只写一个名字,其签名就没有法律意义。
债务到期未支付:深圳债务纠纷律 | 维护法律与人情:深圳债务律师解 |
解决资产管理纠纷的费用由谁承担 | 解决资产管理纠纷需要花费多长时 |
应对合同债务纠纷的法律诉讼之路 | 深圳债务律师债务代理纠纷解决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