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找你担保。帮还是不帮?强调朋友友谊作为担保,但担心给自己埋雷,深圳经济律师事务所让我们通过案例。看看担保时不可忽视的问题。
案件回顾:221年2月1日,小赵向小胡借了1万元,借期6个月,基恩溯、黎睿作为担保人。基恩溯在借条上写道:如果小赵不还钱,由担保人基恩溯还,而黎睿则在借条上写道:如果小赵不还钱,由担保人黎睿还。借款到期后,小胡于221年9月15日向小赵、基恩溯、黎睿催促无果,无奈于221年1月15日将三人起诉法院,要求小赵还贷,基恩溯、黎睿承担连带责任。
基恩溯、黎睿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让深圳经济律师事务所看看法官的详细答案!
1、保证方式
基恩溯是连带责任保证,黎睿是一般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法偿还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人为一般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责任等类似内容,无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基恩溯在借据上写道:如果小赵不还钱,担保人基恩溯还钱,这意味着当债务人小赵不履行债务时,基恩溯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基恩溯的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没有承担债务的顺序。债权人的小额资金可以要求任何人同时承担或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黎睿在借据上写道:如果小赵不能还钱,担保人黎睿将偿还,这意味着当债务人小赵不能履行债务时,黎睿将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黎睿的担保方式是一般担保。债权人的小额资金应首先以债务人小赵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起诉债务人小赵和一般担保人黎睿,但担保人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
221年8月1日至222年1月31日,基恩溯和黎睿的保证期为无暂停、中断和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协议;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视为协议不明确,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担保期限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不得暂停、中断、延长。
在本案中,债权人、保证人基恩溯、黎睿均未约定保证期,因此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21年8月1日至222年1月31日,无中断、中断、延长。
3、诉讼时效
基恩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诉讼时效自小胡向基恩溯要求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三年,即221年9月15日起计算。黎睿提供一般担保,诉讼时效应根据债务人的履行情况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届满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消除之日起计算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在担保期届满前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自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依照有效法律文件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债务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人民法院作出终止执行程序裁定,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终止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计算;(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一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计算,但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执行的除外。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期满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证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的,保证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自债权人知道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4)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本案中,基恩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时效自221年9月15日起计算三年,黎睿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诉讼时效应根据债务人的履行情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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