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判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自备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三个月,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因此,深圳市知名经济律师解释在法院终本之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什么方法来破解最终案件,使其继续执行?
1.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结束执行程序前,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法官有任何违法行为在密封、拘留、冻结、拍卖、出售和偿还债务,执行申请人有权提议的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此外,如果执行申请人对终止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还应单独派一名成员组织当事人听证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
2.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往往熟悉被执行执行人,因此执行申请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重新调查和核实其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当继续执行。
3.申请变更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追加当事人。
执行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并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变更、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人恢复执行。
4.恢复执行后法院查询。
在执行程序结束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将通过网络执行控制系统每六个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一次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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