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系夫妻,于2008年9月结婚。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两被告先后向其中原告进行借款企业合计550万元,约定月息5%。2017年6月,两被告公司返还以及原告100万元,故现借款资金本金尚余450万元。深圳法律咨询网接下来就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此外,两被告按每月5%支付作为原告没有利息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起,按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业务变更为月息3%。此后两被告又归还了数笔债务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未再出现还款,故原告或者诉至人民法院工作要求两被告是否归还银行借款及利息。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现有两名被告向原告借款,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经本庭确认。然而,双方在贷款中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将根据法律进行调整,多付的利息将根据还款时间转换为本金。
目前,两名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3264038元。2017年8月28日之后,两名被告未能支付更多款项,因此原告要求从2017年10月1日起每年支付24% 的利息,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批准了这一要求。
原告称,双方自2008年、2009年以来,彼此有经济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供孩子和亲戚买车结婚,原告也向被告借款。双方有数万元现金交易,未出具借条。其间,被告也进行了还款,基本都是现金。
2013年12月17日,经清算,双方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底,并出具借条。这张借条是断断续续借款形成的,清算后金额确定为30万元。这30万不是一次性交付的,而且都是现金交易。被告否认了原告的说法,称双方关系持续了十年。
原告未婚,被告与其配偶分居。被告在原告家住了四五年,和原告父母住在一起。2013年底,双方开始吵架。2013年12月17日,双方发生冲突,同意分手。原告认为被告耽误了自己,于是向被告索要分手费。被告签了欠条,同意支付原告30万元。
2015年,双方正式分手。原告无业,双方无相互借款。只有被告给了原告钱。这30万并没有实际发生,也没有交付。如果贷款人不能进一步证明贷款的实际交付,贷款合同将不生效。被告提交原告的借据只能证明原告和被告就贷款达成了协议,而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贷款的实际交付。
原告声称,提单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多年的现金交易后形成的,但它不能明确说明交货细节,如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被告否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私人贷款关系,不承认实际交付的贷款。这是一笔大额贷款,原告声称是以现金支付的。
本案的唯一证据是一张欠条,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支持,因此,法院认定原件与被告之间没有真正的贷款关系。原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清单只能证明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将10万元转入原告账户,未能证明30万元贷款的实际交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优沃贷款公司签订线下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217600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36个月(自原告在平台资金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平台服务费16000元,平台管理费652、80元/月。
每月还款金额7880、23元(含本息)经过平台注册、贷款信息发布、出借人竞价等环节,1月6日,被告上海优沃贷款公司向被告上海优沃贷款公司为原告开设的平台虚拟子账户转账21、76万元,扣除费用5、78万元(平台服务费1、6万元、委托查询费200元、征信服务费1、6万元。
深圳法律咨询网认为,再查明,原告累计还款181245、29元(7880、23元/月×23个月)。合同履行工作过程中,原告要求不断调整企业还款本息金额未果,其间被告向原告或关系发展密切相关人员需要进行一个电话、短信催收,原告向中国传统银行业监督成本管理专业委员会上海银监局等部门之间进行处理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