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斌系上海旭筹投资企业管理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问题简称旭筹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在开展相关业务发展过程中,伙同他人进行多次可以通过虚高借款合同金额以及诈骗借款人钱款,其中对于被告人陈斌涉案既遂金额30万元、未遂金额150万元。深圳债务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被告人张蕾、龚勤在明知旭筹公司主要通过分析上述教学形式存在诈骗借款人钱款的情况下,以旭筹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名义,使用一个假名帮助旭筹公司组织约谈客户、促成签约、走账、协助要债等并获取好处费,被告人张蕾涉案未遂金额150万元,龚勤涉案未遂金额100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2015年11月17日,遇难者张和他的妻子向旭芯公司借款50万元。徐芯公司职工“陈健”(笔名,案件另行处理)出面讨论,提出按照徐槽公司的规定,以房屋为抵押签订一份80万元的贷款合同,受害人在收到80万元转账后支付30万元现金作为押金,并假装承诺只偿还50万元的实际贷款和利息。
交易完成后,被告陈斌与张签订合同,共向张账户汇入80万元。张某和妻子将房产证等文件交给陈斌,并交给“陈健”等人30万元现金。经过张某、梁某多次联系50万元还款事宜,由陈斌等人借口拖延,至还款期限临近,被告陈斌否认公司收到30万元押金的事实,要求受害人偿还80万元,张某、梁某夫妇无奈于2016年5月11日向陈斌支付80万元。
2016年6月14日,被害人陈某欲向旭酬公司借款100万元。被告人张磊自称徐绸公司员工,用“王磊”等化名,用“李斌”等化名与谈判,要求签订以房屋作抵押的借款合同200万元。收到200万元转账款后,需支付100万元现金作为定金,并虚假承诺陈只需按期偿还实际借款金额100万元。经陈某多次联系还款,一直拖到借款期限到期。陈斌指使旭酬公司员工李闯、葛亚亚等向陈某索要还款200万元,陈某多次报警。
2016年7月15日,陈姓、江姓受害者向徐氏集团借款,张磊出面谈判。利用同样的手段,他们竟然借给陈姓人士20万元,虚高贷款金额70万元,在向陈姓人士请求70万元后企图还款。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4万元;被告人张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秦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梁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人张磊、秦公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我们来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明区人民法院(2020) GUI 0122号民事判决第2083号提前中华民国,原告魏爱娇、钟权业和被告秦剑英、徐金兰民事贷款纠纷案。2018年3月11日,两名被告秦剑英和徐金兰提出给原告钟全业寄钱,理由是他们没有足够的钱为自己的生意购买卡车。
原告钟全业随后通过银行向被告徐金兰汇款。被告秦剑英、徐金兰在收到款项后开出欠条,说明贷款金额,并承诺将款项归还清朝。贷款期满后,两名被告拒绝接听电话,一直没有得到偿还。为此,法庭上的原告。
法院认为,对借款金额及利息的确定没有异议,是针对本案原告主体确定的。本案中,两笔借款均以钟的名义贷出,但原告叶与原告魏爱娇是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两原告关系存续期间。
深圳债务律师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原告叶、原告魏爱娇以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相关法律依据应该是民法典,此处省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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